关于新兴县河头镇盈兴木厂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府行******居委苏琼******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粤5321行审14号)裁定,我单位于2024年2月23日向新兴县河头镇盈兴木厂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河府行强执字【2023】1号)和《强制拆除公告》(河府强拆字【2023】1号),新兴县河头镇盈兴木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且不拆除违法建筑。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居委苏琼村河道红线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内的物品应于2024年11月22日前自行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的当无主物处理。
特此公告。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