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云城)罚〔2025〕6号<\/p>
行政处罚决定书<\/p>
******有限公司:<\/p>
法定代表人:陈荣俭<\/p>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3K0HKX4<\/p>
联系电话:1392*******<\/p>
******街道龙华路汇盛饭店对面<\/p>
******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p>
******街道龙华路汇盛饭店对面,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你公司设有2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其中1条为轻汽检测线,另1条为轻汽\/轻柴混合检测线,主要工艺流程为:入站登记→外观检测→安全检测→尾气检测→数据审核→签章→出站。<\/p>
执法人员通过你公司的云浮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账号,现场查看你公司检测视频监控录像和检测过程的视频回放,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16时20分许对车牌为粤WWP208的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尾气检测,首检检测后鉴定为不合格,该车辆采用清洗油路措施后在当天17时51分许复检尾气,在复检检测时,检测过程视频可见该车辆排气筒出现明显冒蓝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对该车辆出具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在2024年10月29日16时57分许对车牌为粤H0R259的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经检测,该车辆烟度出现“未检出”,在当天17时14份许,你公司再次对该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检测过程视频可见该车辆排气筒在检测时出现明显冒蓝烟现象,但你公司最终对该车辆出具尾气检测合格报告。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蓝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p>
2024年12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2024年12月3日,你公司向我局(云城分局)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整改书》,说明你公司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对来检车辆,进站外观预检时先检查是否冒黑烟或者蓝烟,如有此情况的,要求车主开车回去检修处理冒黑烟或者蓝烟再回站检测;2、在原有一个人检测操作上,增派一个人在检测时进行外观检测,目视到有黑烟或者探头脱落等,立即终止检测工作;3、在审核视频时,要求把图像放大倍数来审核,如有黑烟或者探头脱落以及操作不合规范的都不予上传数据,作不合格处理。<\/p>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p>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1月19日1份、2024年12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p>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俭的调查询问情况;<\/p>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11月19日1份、2024年12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p>
******有限公司尾气检测有关视频资料1套(2024年11月19日1份),证实你公司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出现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p>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p>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俭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p>
******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赖思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p>
8.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与赖思云存在委托关系;<\/p>
******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证实你公司机动车检测的收费标准;<\/p>
1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证实你公司对车辆检测情况;<\/p>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实你公司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p>
12.机动车检验检测员证书(张大银1人), 证实你公司机动车检测员具备相关资;<\/p>
13.汽车维修结算清单2份,证实粤WWP208、粤H0R259维修情况;<\/p>
14.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9号]以及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p>
你公司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出现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并获利46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42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p>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p>
2024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20日的机动车检测历史视频、数据等,未发现上述时段你公司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p>
综上,你公司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出现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并获利46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出具了2份虚假报告(1项以上3项以下,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我局可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0元。但鉴于你公司在我局责令改正后已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12.5万元)的20%降低处罚,即:<\/p>
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陆拾元整(¥460.00)。<\/p>
你公司应当******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p>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p>
******法院强制执行。<\/p>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p>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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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p>
2025年1月15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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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p>
******公安局云城分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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